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行政法一
Administrative Law 
開課學期
105-1 
授課對象
社會科學院  公共行政組  
授課教師
黃錦堂 
課號
PS2301 
課程識別碼
302 4321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帶 
上課時間
星期五8,9(15:30~17:20) 
上課地點
社科403 
備註
總人數上限:90人
外系人數限制:10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051PS2301_al1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本課程旨在介紹行政法總論的前半部,包括:
行政、行政法的定義與分類、行政法總論的意義與應有內容;
在憲法五權分立架構下之行政: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之組織有關的法制,亦即指行政組織法:「直接行政」與「間接行政」;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於直接行政所為之規定,公營事業法、行政法人法、總員額法、公法上社團法人法制(例如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
公務員法;
行政法之法源
 

課程目標
本課程的目標,在於傳授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學生的行政法知識。
除了吳庚教授的教科書之外,本課程將講解行政法總論的緣起、與公共行政的分道揚鑣,行政法與憲法的密切關係。其次,本課程也將討論報章上新聞案例,以活化上課內容。
 
課程要求
學生須閱讀吳庚老師的教科書,並關心報章主要新聞;凡於課程中發言且具有意義者,將予加分。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備註: 時間:每週五1430--1530;地點:社科院大樓第812研究室。 
指定閱讀
吳庚,《行政法的理論與實用》,第13版,三民書局總經銷。 
參考書目
1、黃錦堂,2005,《行政組織法論》,翰蘆出版。內附14章。
2、黃錦堂,2006,「行政法的發生與發展」,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2006,上冊》,
第二章(學林)。
3、林水波編著,2000,《政府再造》,智勝出版。
4、廖義銘,2001,從理性到反思-後現代時期行政法基本理念之轉型,台大政研所博士論文。
5、黃錦堂,2005,「行政法人建制之基本方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辦,「行政法人建制基本方向研討會」,時間:2005 年10 月17 日,地點: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6、黃錦堂,2012,「論制度性之法律保留—以部會及三級機關、機構之設置為中心」,憲政時代,37卷3期。
7、黃錦堂,2012,「全球化的變遷與台灣行政法的挑戰」,論文宣讀於東亞行政法學會,韓國漢城,收錄於台灣行政法學會,《全球化--福利國家--特別權力關係--公私協力》。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期中考 
30% 
黃老師於授課時會先指明六題,由同學們預備;然後黃老師於期中考試當天會出三題,每題10分。 
2. 
期末考 
70% 
黃老師於授課時會先指明六題,由同學們預備;然後黃老師於期中考試當天會出四題,三題20分,一題10分,共70分。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9/16  中秋節放假 
第2週
9/23  (一)、行政的定義;
(二)、行政法的定義:分為個別行政法律(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電業法)、行政法各論(例如環境行政法、交通行政法、經濟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內政行政法)、行政法的類型(例如干涉性行政法、給付性行政法、計畫性行政法、管制行政法、國庫行政、內部行政法)、行政法總論(跨各部會,將行政與法之關係為總體性、整合為一個體系而為之討論)。本課程屬於行政法總論。
(三)、行政法總論的優缺點:1、德國Otto Mayer建立的行政法學,取向民法總則,對雜亂無章的各部會、各種行政業務的行政法規,企圖作出整理。2、其沒有區分不同的行政類型,強調籠統而範圍上包山包海的「行政處分」,沒有效率效能的考量,凡此造成與行政學分道揚鑣,兩者同樣關懷公共部門但主要的章節與命題差距頗大,不無可惜。 3、行政法總論之構造太過取向「法律保留-行政處分-行政爭訟」,而對於如下的當代政經變遷不夠敏感:全球化、資訊暨網絡化、現代化、後現代化、多元化;行政法與新公共管理、新治理。 4、經由行政法各論,而為補充。 5、經由行政法的分類、類型的建構,而作為補充;得分為干涉行政、給付行政、計畫行政、國庫行政、內部行政、管制行政等。
(四)、行政法之法典化進展,以及先前階段之廣義的法源。
 
第3週
9/30  五權憲法架構下的行政權:1、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依法行政原則(包含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2.進一步討論層級化的法律保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3、法律之下位規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第4週
10/07  續上週 
第6週
10/21  行政組織法(二):直接行政之行政組織,「直接行政」系指院、部會、三級機關(構)如局、署等、四級機關(構)如分局、分署等,特色為「科層是體制」,為行政組織法的核心。本部分內容並涉及五院體制、政府組織改造(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 
第7週
10/28  行政組織法(三):間接行政之行政組織,「間接行政」之行政組織重點在於「從傳統織科層是體制分立而出」,享有一定的獨立性。1、間接行政組織之採用可能有多種原因,例如避免國家過於嚴密綿密的監督、借用民間社會力量自主決定、經濟效率的考量、考慮特殊領域借用業者、專業或被管制團體之人才,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畢竟負有有公共任務(亦稱公共委託),仍應受到國家一定之監督。各種間接行政,須否受到監督?如何監督?此監督是否受到「組織法上之法律保留」之拘束? 如何與時俱進改善監督(例如對於巨型公營事業之監督)?2、類型上包括(1)、行政機關從院或部會分立而出;(2)、授權組成公法人,例如農田水利會,再如公立大學之具有部分之公法上社團法人地位;(3)、廣義言之,官方出資為主所設置之「公設財團法人」,性質上半官方機構,有其靈活性,但也應注意如何避免該機構所肩負之「公共委託」最終竟然淪空;(4)、公營事業,亦然;(5)、公權力行使之委託,亦然;(6)、「行政法人」:構想源於「新公共管理」(NPM),特徵在於「績效管理」、分權、與(年終)績效評鑑,以及組織法令、預算法令、會計法令、人事法令、審計法令之。又分為德、英在作法上取向部會內部之經由績效目標確立從而授權被分立而出部門為自主管理層次,原則上不須制定通則法與各個專法,或日本法另外加上「法人化」,而使具有獨立的法人格,我國行政法人亦然。 
第8週
11/04  公務員法:特別權力關係的由來與演變;公務員於憲法上之定位;民主與人權深化時代、資訊暨網絡化、現代化進一步強化與後現代化、全球化等政經變遷下之調整必要。 
第9週
11/11  期中考 
第10週
11/18  公務員的分類。公務人員的考選與任用。 
第11週
11/25  公務人員的權利;公務人員的義務。一併討論,時代變動下,義務的內容或重點有何變化? 
第12週
12/02  公務人員的考績、陞遷、任用、服務、懲戒與訓練。 
第13週
12/09  公務人員的退休與撫卹—兼論年金改革 
第14週
12/16  公物法。 
第15週
12/23  行政作用法總說;
行政處分之定義與分類 
第16週
12/30  行政處分的效力、附款、撤銷與廢止 
第17週
1/06  期末考